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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中受傷,有4種情形不屬于工傷
          更新時間:2018-11-03 09:41:53  |  點擊次數:1579次

          建筑施工中受傷,有4種情形不屬于工傷

          法商之家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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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京工網(勞動午報)  作者 | 楊學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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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下,農民工和學生參與建筑工程建設受到傷害者占有相當比例。一些受傷者以為自己既然是工程建設勞動者,那么,其遭遇傷害當然應該享受工傷待遇。殊不知,認定工傷是有條件的,要受到多種法定要件制約。從目前狀況而言,至少有4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當然也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案例1:臨時雇用缺乏法律從屬性,摔傷非工傷

           

          騰宇建筑公司將其承包的商品樓建設工程中的木工活轉包給個體包工頭兒趙某。木工工程完工結算后,騰宇公司項目經理找到趙某,要求其幫助找力工干收尾活,并約定力工120元/天,中午供飯。同時,雙方約定由趙某負責管理并接送力工,趙某工資為200元/天。

           

          于是,趙某回到村里召集11名村民到工地上干活,但其在組織施工中摔傷。事后,趙某以其與騰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勞動關系,未獲支持后又訴至法院,法院也沒有支持他的訴求。

           

          評  析

           

          本案中,趙某雖然是按照被告公司項目經理要求,履行“找力工、接受并管理力工”的工作,但雙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從屬性。況且,趙某也不是騰宇公司的自有人員。

           

          因此,趙某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2:清包人工費,承攬關系與工傷無關

           

          個休承包者曹某將轉包來的工程中的外墻保溫工程轉包給郝大軍。雙方簽訂的《施工協議書》中約定:清包人工費,以每平方米52元承包給郝大軍。

           

          2017年6月8日下午,郝大軍在施工時摔傷。事后,郝大軍先后申請仲裁、起訴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均未獲支持。

           

          評析

           

          郝大軍與曹某簽訂的施工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清包人工費,以每平方米52元承包給郝大軍。由此可以看出,郝大軍是一次性向曹某交付工作成果,曹某也是一次性向郝大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承攬合同關系的特點。

           

          此外,郝大軍可以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和工作進程,與曹某之間不存在支配控制和管理從屬關系,其工作的過程具有明顯的獨立性。因此,雙方之間形成的是承攬合同關系。在此關系下,當然不能按照勞動關系認定工傷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案例3:主要身份是承包,勞動關系難以認定

           

          萬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春天花園”小區商品樓建筑工程后,將1號商品樓的承建工程轉包給許利華施工。隨后,許利華又將其中的架子安裝工程轉包給了韓學斌。雙方在轉包合同約定,架子工安裝工程每米18元,按實際施工數量于工程施工完畢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2017年11月17日下午,韓學斌在施工現場不慎從架子板上摔下受傷。事后,韓學斌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調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韓學斌不服,遂向所在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他這一要求同樣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評析

           

          韓學斌雖然也從事實際勞動,但不能改變其是架子安裝工程承包人的身份,且其主要收入并不是直接從事勞動的報酬,而是安裝工程承包中的剩余價值,故其本質上應認定為承包人。在此前提下,他在工作中所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4:畢業生提前就業受傷,無主體資格不屬工傷

           

          項曉華系某機電(中專)學校三年級學生,下半學期為實習時間。于是,他與機電學校、某裝潢工程公司三方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一份,約定項曉華工作崗位是電工綜合維護員,每月補助報酬為1800元。

           

          2017年11月2日,項曉華在更換一照明設備外殼時不慎踩空摔傷。事后,項曉華申請確認勞動關系仲裁,仲裁機構以其系在校學生,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項曉華不服裁決訴至法院,亦未能得到支持。

           

          評析

           

          項曉華是以在校生實習的名義,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這就將雙方的關系定格為實習關系,也可視為勞務關系。既然是在校生參加實習,他就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以實習實踐活動參加勞動,與接受實習單位之間當然不屬于勞動關系。在此前提下,其受傷當然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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